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发布时间:2022-02-24
浏览次数:389
来源:河南省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
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秘书处等。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会员组成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3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4、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5、决定协会合并、分立和终止事宜;
6、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1、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2、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
3、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单位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/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,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单位代表的30%。
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代表由理事单位选派,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理事单位选派的理事代表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、理事单位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;
2、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;
3、热心为行业服务,能代表会员利益;
4、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;
5、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理事代表发生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,理事单位应当申请变更理事代表。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是:
1、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,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2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3、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;
4、决定秘书处机构设置及岗位编制;
5、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和常务理事;
6、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、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;
7、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;
8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9、决定专职秘书长的聘任;
10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理事会每届3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由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在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20%。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
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负责人总数为5-13人。会长、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。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/3。
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;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;
6、无因涉嫌重大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,没有定论的情形;
7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、副会长任期3年,可连选连任,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2、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协会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执行理事会的工作安排;
3、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记录;
4、负责会议材料准备等文秘工作;
5、负责对协会经费开支进行管理,制作年度财务报告。
第三十三条 协会下设秘书处,秘书处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业务,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。
第五节 监事会
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行业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2、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单位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3、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4、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5、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6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【上一篇】:第三章 会 员
【下一篇】:第五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